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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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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費項目:
其他收費規定
1、委托方為境外或港、澳、臺的,辦理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2、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師事務所需要赴省內其它城市或外省辦案發生的差旅費、住宿fei,經雙方協商和確認,按實際發生金額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收取。如果財產權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卻在婚后的時間才實際占有,其性質也是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下列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1、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
2、婚姻、繼承案件。
3、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較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救濟金、賠償、交通和yi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
離婚賠償的程序是
1、符合婚姻法的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yuan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yuan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成立近二十年來,主要從事以下業務:公律業務、執行案件代理、再審案件代理、婚姻家庭等業務。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1院指1定其中一人代為。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不是“包辦離婚”嗎?這是與上述問題不同的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這種法定代理或指1定代理并不意味著法定代理或指1定代理人有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僅意味著他們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婚姻權、財產權和其他權益而代為進行。在婚姻中發生這樣的情況時,無過錯的一方在損害事實發生的時候要及時的留存證據,然后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他們仍無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離婚的實體法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講,他們的代理是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實體法上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