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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4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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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fa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fa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fa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通知其交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fa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fa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fa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后,執行fa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人民fa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并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代理da院執行案件如下
1、解答與合同執行案件有關的法律咨詢;
2、代理未執行案件各類疑難執行案件(例如:被執行人后所遺留zhai務);
3、代辦未執行案件申請程序xing事宜,代擬執行申請書;
4、準備申請執行的有關文件與zheng件;
5、代理被執行人申請暫緩執行;
6、協助申請執行人分析、研究對方執行dan保申請條件,避免法律風險,處理dan保財產轉移、隱匿、變賣、毀損等突發事件;
7、代理執行案件異議申請;
8、代理未執行案件和解事宜,達成和解協議,處理和解后因當事人反悔導致的恢復執行等問題;
9、代理未執行案件回轉導致的法律糾紛;
10、代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法律事務。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競合,如何適用法律?
答:異議人形式上認為執行行為wei法,但依據的理由是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仍然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fa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異議人既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又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異議,如果兩種異議是可分的,分別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如果兩種異議是不可分的,即發生所謂異議競合問題,則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