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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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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國家衛計委修訂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將于5月1日起實施。醫1療衛生機構將按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于及時發現勞動者的健康損害;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
要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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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體檢
多工種勞動者,在一個崗位同時接觸多種有毒有害的情況增加,再加上勞動者本身可能有的自身疾病,體檢的項目會有重疊和結論會出現多項。應當重視客觀全1面地評估受檢者的健康缺陷狀況,給與恰當的改善措施的建議。對策:站在關注勞動者的各個系統健康基礎上,分析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給勞動者個人產生的危害,做好每項陽性發現的解釋和建議。并及時告知受檢者本人和所在單位,使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上報材料更加細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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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1法工作。安監部門要履行好職業健康監督職責,通過加強系統培訓,使監管執1法人員明確監管重點,盡快掌握監管知識、技能和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大監管執1法力度,整治職業病防治責任和措施不落實行為。抓好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使其進一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和措施。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完善職業危害申報制度,如實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檢測和定期檢測;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定期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崗前、離崗職業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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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不安排復查的后果
1、失去了體檢的意義:勞動者將因未及時發現職業病而延誤治1療,用人單位更可能因此錯過發現和控制職業病事故隱患的時機而釀成職業病事故。
2、未按職業健康檢査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完成復查,職業健康檢査機構不能作出相應結論,實際等于未完成本次職業健康檢査;監管部門可按照“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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