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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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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亦稱情事變更,實指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原因,發生訂立合同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 情事變更原則是作為以合意說為基石的近代合同法大原則的例外原則,并沒有被《合同法》立法時所采納,但高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體現了情事變更原則在實踐中得到了肯定。 一般來說,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包括: 1.必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即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立足的客觀環境發生異常變動。 2.情事變更的事實必須發生于合同生效以后,合同關系終止以前。 3.情事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且為當事人所不可預見,因此屬正常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的客觀情況改變,不能適用該原則。2012年2月19日,高人院發布《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其針對因房價下降導致退房的糾紛案件,強調要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 4.情事變更導致履行合同將會顯失公平。

被特許人經許可使用這些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一般簡稱為特許經營,有時也叫特許加盟,是一種營銷方式。它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四個基本要素: 一是,特許人必須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特許經營也就無從談起。 二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特許人被特許人是相互獨立的市場主體,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 三是,被特許人應當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特許經營是一種高度系統化、組織化的營銷方式,統一的經營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證服務的規范性、一致性以及維護品牌形象的需要。這種統一的經營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大到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小到店鋪的裝潢設計甚至標牌的設置等。 四是,被特許人應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特許人經許可使用這些經營資源也是為了開展經營活動,因此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支付費用的種類、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特許經營在國外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目前已發展為一種成熟的營銷方式,其主要優勢是操作簡便,成本較低,可以快速擴大營銷規模,滿足消費者對便利化、規范化服務的需要。因此,特許經營這種營銷方式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被廣泛采用。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從目前實踐來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兩種類型:一種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點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標,尤其表現為對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說明、服務對象的說明等;另一種系針對商標權利用盡而言,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購買后可以加以轉賣,也可以在廣告中推銷該商品進而對其商標進行使用。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則將不易識別商品的用途、服務的內容,進而可能不當影響市場 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務的提供。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使用目的正當,即商標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系出于善意; 2.使用尺度適當,即商標使用人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商標,以能滿足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目的為限; 3.使用結果非混淆,即商標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標不能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