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4-30 06:39  
【廣告】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別
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是指賣方(供應商)申請由保理商(銀行)購買其與買方(采購商)因商品賒銷產生的應款,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保理銀行要求下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款的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權的與無追索權的保理兩種。 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采購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銀行)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別在于:前者在融資時,應款對應的債權已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后者債權并未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只有在銀行實現質押權時,才有可能受讓應款對應的債權。
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
新證據 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且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在開庭后發現的證據,只有經過允許才能使用。 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院未獲準許,二審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院的期限內提出。 由于當事人的疏忽,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院不予采納,當事人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高人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經人院準許延期舉證,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依據高人院的收費辦法第40條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繼上海市長寧區人院于1998年12月在全國試點推行調
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中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時,向申請簽發給律師的一種文件,用于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手持調查令,律師就能向銀行、工商局、證券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出調查相關證據的要求。 繼上海市長寧區人院于1998年12月在全國試點推行調查令制度以來,2000年4月、2001年6月,上海市人院相繼頒布了《上海調查令實施規則(試行)》、《上海調查令實施規則》;2004年,上海市人院再次頒布了《關于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此后,北京、山東、重慶、安徽、河南等地亦陸續試行了這一制度。這些規定,在當事人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申請調查令,經審查,以的名義簽署委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調查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證,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先用抗辯的適用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先用抗辯的適用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1.他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標的行為; 2.該在先使用行為原則上應早于商標注冊人對商標的使用行為; 3.該在先使用的商標應具有一定影響; 4.被訴侵權行為系他人在原有范圍內的使用行為。在先使用人后續使用行為的合法性源于其在先的商標使用行為,因此,后續使用行為只能限于在先使用的商標及商品或服務,而不能延及未使用過的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先用抗辯中的這一限定與注冊商標的保護規則有所不同,不同之處體現在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相同商標以及相同商品或服務,亦包括近似商標以及類似商品或服務,但先用抗辯則并不延及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或服務。存在上述區別主要源于二者性質不同。先用抗辯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制商標權以保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正當利益,其主要解決的是商標自用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即在先使用人后續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問題),而不是為商標在先使用人設定等同于商標權的權利。但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則解決的是禁用問題(即注冊商標權人可以在多大范圍內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因在先使用人自用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其在先商標使用行為,故在其并未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過近似商標的情況下,后續使用行為顯 然無法延續到上述范圍。但商標注冊人禁用權的主要作用在于如何避免混淆誤認的產生,而混淆誤認既可能來源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亦可能來源于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因此,禁用權的范圍可以延及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