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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8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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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用人單位出于規避用工風險的目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出于規避用工風險的目的,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展迅猛。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不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時間作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往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只有一年甚至更短,這樣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協議到期后變成失業者,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

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
(1)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2)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適用。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人事管理便捷
減少勞動糾紛
解決了用工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
繳納社會保險優勢。
勞務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派遣公司。
增強用人單位的用人靈活性和勞動法律保護對其制約的解縛性。

勞務派遣對促進員工就業、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能力
定期回訪:定期對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的合作情況進行跟蹤回訪。
勞務派遣對遣員工就業、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能力、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解決派遣員工的等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建立起新型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部門的就業平臺和資源優勢,為派遣員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為廣闊的職業選擇;重視派遣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員工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選擇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