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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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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我國各地人民都在積極應對,但是在這種形勢下,延期復工是一個不得不施行的舉措,這樣才有助于疫情的控制,確保人們盡快的恢復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那么在延遲復工期間,員工提供勞動的工資該如何支付呢?關于這一點,在上述期間單位經審核報備,員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安排補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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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經濟的發展,在此疫情期間,很多企業都已經陸續有序的復工了,但是對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觸者等,企業應該怎么對待呢?是否能夠接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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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人員較多,但是人數也在不斷增加,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但已被的人員嗎?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病原攜帶者和疑似。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后被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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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業在新員工入職后錯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時機,一旦遇到這種情況,HR用人部門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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