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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2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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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標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參照《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地方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下面我們將詳細介紹賠償標準問題: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辭退如何賠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辭退)
勞動法辭退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多少?
結果難以明確、具體。 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近年來由于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的加強和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不確定性,使得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于經常性的變動之中,導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每月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不相同。當人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且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的核定權應當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 所以,在實踐中,人民不得不籠統地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交社會保險費。筆者代理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人民在書的主文中均以“某單位為某人補交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社會保險”為結論,而不提及應補交的具體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