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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4-26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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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糾紛競合的處理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糾紛競合的處理 目前,在與保險有關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機動車主作為侵權人向保險人就第三者責任險投保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侵權人為了獲得賠償起訴要求追加保險人或者依職權通知保險人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參加,從而直接保險人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追加保險人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來直接承擔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存在法律沖突,原因在于:侵權損害的法律關系與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認定責任的方式不同,保險人向侵權人給付保險金是依據(jù)的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是按過錯責任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則是按行為人的過錯責任來確定的。若追加保險人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險人提出既然根據(jù)保險合同追加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一并審理和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這就偏離了追加保險人的本意,不審理又與追加保險人為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采取雙重標準而相沖突,但是同意審理又脫離了本訴,且審理起來對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模kU人又享有追償權,要求向同為當事人的侵權人直接追償,就應該予以支持,否則顯失公正。新修訂的《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2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意味著所有的責任保險,只要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經(jīng)被保險人請求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行使索賠權的,第三者均有權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險金。其規(guī)定的所有侵權案件和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均可合并審理,也將使民事法面臨極大的挑戰(zhàn)。

如何確定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
如何確定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 購買了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的期限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且在書面保險合同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高限額。

建筑工程意外險基本常識
建筑工程意外險基本常識 投保建筑工程意外險,對于以下保險常識要了解才能買到更加合適的產(chǎn)品: 1、保險范圍:從事施工作業(yè)和管理的人員,在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工作的過程中遭遇人身意外傷亡事故。 2、保險期限:建筑工程開工到完成并驗收合格之日。提前完成工程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若建筑工程期限要延長的,續(xù)保手續(xù)是一定要辦理的。 3、費用承擔: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要涵蓋保險費在內,并由施工企業(yè)負擔,禁止要求職工支付。 4、保險費率:有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兩種。工程規(guī)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xiàn)場環(huán)境等因素會對差別費率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而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業(yè)績、安全生產(chǎn)管理狀況等因素則直接影響浮動費率。對重視安全生產(chǎn)管理、安全業(yè)績好的企業(yè)可適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chǎn)業(yè)績不好、安全管理也不好的企業(yè)可適用上浮費率。 5、保險金額:通常此類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建筑方參照自身的利益來選擇的。一般保險費由施工人數(shù)或建筑面積或工程總造價三者選一來計算。 6、投保方式:工程建設項目人員調動頻繁,用工有比較大的流動性,在購買的時候通常采用不記名和不計人數(shù)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yè)統(tǒng)一投保,分包單位要承擔其自身需要給付的保費。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yè)直接辦理。 7、辦理時間:辦理此類保險要在工程項目開工前進行。此外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要憑借投保單才能辦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