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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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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物品的過程中,一般都需要簽訂買賣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什么是買賣合同呢?其實買賣合同就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時出現了糾紛,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應該怎么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50條規定的義務。
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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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任一方出現不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履行的話,就會出現鄭州金水區房產合同糾紛,那么針對這類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呢?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面積誤差比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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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買房者可能會遇到這種問題,就是在到了新家之后,發現實際的住房面積跟買房時的面積會存在誤差,這時不妥善處理的話,就會造成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吧。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購房面積縮水,誤差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時,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而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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