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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3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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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返崗,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員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員工能否拒絕?員工若因此而疫病,是否屬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員工有權拒絕企業強令冒險作業的安排,據此,除非本身工作與防治疫情有關,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企業堅持安排的,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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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加班是很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了,那么加班工資基數應該怎么來確定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 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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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班,想必很多員工都不陌生,因為工作量增大不可避免,那么加班工資的基數應該怎么確定呢?
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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