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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4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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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現在的趨勢就是居家辦公。那么復工返崗,企業可否要求有風險的員工居家隔離(如在家辦公、待崗)?如何發放工資?
根據《防治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現疑似新型應及時向疾控機構報告,其他非疑似而只是有風險的員工,企業可以協商臨時安排在家辦公,工作地點臨時變更,企業按照正常工作發放工資。
如需待崗,又因病無法定待崗依據(比如相關政府部門發出的隔離通知),因此企業可與員工協商待崗,并簽署形成書面的待崗協議,包括待崗時間、待崗薪酬待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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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擔心的風險,那么復工返崗,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這三類員工,企業能不能辭退呢?
針對在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三類員工,在隔離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不勝任工作、重大客觀情況、醫療期滿)、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恰遇勞動合同期滿的,應順延至隔離期間結束為止。
雖然如此,不影響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其他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員工重大過錯)、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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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明員工不符合企業的錄用條件,為什么解除勞動合同卻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2、剛開始試用的員工發生,單位沒有繳納,按標準賠付代價太高,怎么辦?
3、員工連續曠工好幾天,聯系不上,勞動合同沒辦法履行怎么辦?
4、招聘的員工跟上一家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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