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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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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人員較多,但是人數也在不斷增加,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但已被的人員嗎?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病原攜帶者和疑似。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后被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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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咨詢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職和辭退、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服務期、競業限制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待遇、非因亡或患病待遇、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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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一些企業無法正常復工復產,一些員工也因為需要進行隔離而無法正常到崗,那么遇到這種情況,工資能夠正常支付嗎?又需要怎么支付呢?
延長假期是特殊的休息日,而延遲復工是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員工并未提供勞動,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至于,勞動合同未規定的績效考核獎金等,則可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在延遲復工期間單位經審核報備,員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安排補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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