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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4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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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三
(三)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
1 .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限于我國政府加入的《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及相關附約規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持證人憑ATA單證冊進出口貨物,可免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免向海關提供海關進口稅費的。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屬于受進口限制的,應辦理有關批準或檢驗手續。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出口或需繳納出口稅的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一向提供總。沒有采用ATA單證冊的暫時進口貨物,海關可憑當事人提供的、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2.ATA單證冊項下暫準進口貨物屬于除進口許可證、配額以外的其他限制進口范圍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保健、動植物檢疫、瀕危動植物保護或知識產權的考慮而實施的限制措施,持證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并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等的,給予的免稅只能是部分的。

什么是在出口驗
在出口驗,又稱為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指在產地檢驗出口商品。
在出口驗又分為產地檢驗或工廠檢驗和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兩種: 1.產地或工廠檢驗 由產品制造工廠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產品出廠前進行檢驗或驗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只承擔產品在離廠前的責任,至于運輸途中的品質、數量變化的風險,概由買方負擔。在采用這種做法時,有的還允許買方代表在產地或發貨地監造或監裝,這是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習慣做法,已為我國《商檢法》所肯定和采納?! ?.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 出口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前,以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貨物后出具的品質、重量、數量和包裝等檢驗證明,作為決定商品品質和重量的后依據。這叫做以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可以進行復驗,但無權再對貨物的品質、重(數)量提出異議。這一規定顯然對賣方有利。

長大笨重貨物
什么是長大笨重貨物
長大笨重貨物是指單件(含因貨物性質或托運人要求不能分割、拆散的組合件和捆扎件,下同)長度超過6米、或高度超過2.7米、或寬度超過2.5米、或重量超過4噸的貨物。長大笨重貨物按其重量與長度分為三級:
1、貨物長度6至10米或重量在4噸以上至8噸的為一級長大笨重貨物;
2、貨物長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噸以上至20噸的為二級長大笨重貨物;
3、貨物長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噸以上的為三級長大笨重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