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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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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程序
按照我國海關的監管方式,上述九項暫準進出境貨物可以歸納為以下4種監管方式的報關程序: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集裝箱箱體;暫時進出口貨物。



貨物按暫準進出口結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其海關監管過程和貨物在現場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約狀態,反映了該項海關監管制度的特征。之一
(一)在提供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出)口稅
提供DAN保是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并免納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我國現行的DAN保形式主要是信譽(保函)或經濟(保證金)DAN保,其中展品的暫準(時)進出口已適用“ATA”單證冊制度,實行國際聯保。
對暫準(時)進出口貨物,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等用途的,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

溢短貨物的確定之三
三、核實
每工班銷賬結束后,理貨長應對銷賬單進行復核,如有疑問,應查閱計數單,如認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當班理貨員了解核實,及時處理。
卸船結束時,理貨長應與港口庫場、駁船、火車和收貨人核對卸船理貨數字和現提數字。務必取得一致意見。如發現雙方數字有不一致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理貨數字有誤之前,不要隨意更改理貨數字。如不能及時查明原因,則應以理貨數字為準。
后,理貨長在核實數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貨物溢短單。

“自動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
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國單方面自行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此種配額有的由出口國政府規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國的出口廠商或同業公會根據政府的政策意向來規定。
2、協定自動出口限制
協定自動出口限制,即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開始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則導致對總協定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
